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
五、体检结论。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等体检结论要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2016年5月2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网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4月8日前将体检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八、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对于再次检查的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
(四)保障考生复检权益。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其中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复检。
九、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对体检工作中的舞弊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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