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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负向警示项有哪些 高校负面消息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今天,东南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大学中负向警示项有哪些 高校负面消息频发的原因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

高校负面影响对高考有什么影响?

1. 高校负面事件对报考的影响

高校负面事件包括师资力量不充沛、质量参差不齐、课程体系不完善、校园风气不健康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高校品牌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这些高校的选择。一旦发生了负面事件,一些学生和家长会开始对这些高校的信心和期望降低,漫长的负面影响下一直存在,对招生过程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 高考招生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实事求是地了解高校性质

不同性质的高校,如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大学以及职业院校,选择分数线与标准不同。家长和考生要根据学生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理性选择。

(2)考虑专业排名

不同高校的专业排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受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学生应该对比不同高校的专业排名及优势,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3)参观校园

透过实地参观,学生可以感受校园环境,了解专业教学和实践情况,从而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高校。

3. 备选计划的重要性

如果所报考的高校发生了负面事件,而这些事件还未得到解决,或者影响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消除,这时就需要备选计划,寻找其他相对受欢迎的高校报考。如果择校时已经考虑到备选计划,便可以减小对未来发展的不利影响。

4. 选拔考试改革

近年来,高考选拔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高校可以采取更加多样化和合理化的录取方式,考生更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成绩,运用更加科学的选择方式,在竞争中获胜。

5. 高校应该采取的纠正措施

高校应该在吸纳优秀生源和招收适合专业人才的同时,更注重专业教育和人文关怀,在质量上有所保证。同时,高校也应该更加透明和公正地解决发生的负面事件,承担学生和家长对高校的期望和责任。高校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校园文化、建设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课程质量等途径,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校园文化,提高高校整个教育质量,从而逐步重塑高校的形象。

综上所述,高校负面事件可能会对招生产生一些影响,但考生和家长理性选择高校,多掌握信息,制定备选计划,关注高考选拔制度改革,这些影响可以被降低。同时,高校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提高教育质量和建立健康的校园文化,促进高校整体形象的重建。

高校负面消息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大学负面新闻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大学负面新闻频繁发生的原因:

1. 学术不诚信。在大学中,学术不诚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些学生可能会作弊、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这些行为损害了学校的声誉,也损害了学术道德。

2. 学生暴力。在大学中,学生暴力也是一个频发的问题。有些学生可能会对其他同学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攻击,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3. 校园欺凌。在大学中,校园欺凌也是一个频发的问题。有些学生可能会对其他同学进行恶意的攻击或者嘲笑,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校规。

4. 师资力量不足。在大学中,师资力量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师资力量不足,那么学生就会受到影响,学习质量也会下降。

5.不善。大学管理不善也是一个可能导致负面新闻的问题。如果学校的管理方式不当,那么学生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校园欺凌、学生暴力等。

综上所述,大学负面新闻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学校和政府共同努力,加强对大学管理的监管,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从而避免负面新闻的发生。

大学里的严重警告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党籍处分!纪律处分!中的那一个?依据是什么?

属于

行政处分

,依据是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设有下列六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违背

四项基本原则

、危害

国家安全

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法律,受到刑法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

(一) 处以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处以罚款和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者:

(一) 价值在2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多次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多次作案,价值累计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曾因偷窃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财务者,除追回财务外,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等活动者,加重处罚,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务、破坏公共设施者:

(一)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100元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损坏贵重物品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毕业生离校前,故意损坏公物和设施者,加重处罚,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窝赃、销赃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

(一) 窝赃、销赃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窝赃、销赃价值100元以上,不满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窝赃、销赃价值200元以上,不满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窝赃、销赃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购买赃物者,依其价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

(一) 走私、贩私者,视走私、贩私的物品及价格,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非法经商、非法倒卖者,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禁止参加社会上的传销、直销等营销活动。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文字挑逗,用各种方式引起事端)

1. 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唆使他人报复打人者,不管动手打人与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 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对证人报复、威胁或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

8. 不遵守公共秩序,违反

公共场所管理

规则,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发生争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9. 带头起哄、破坏公共财务、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财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策划或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 累计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斗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打架后,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 根据造成伤害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六) 作伪证者

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犯有(一)至(五)条款之一,同时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 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私了”勒索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 犯本条两款以上者,分别裁处,在最高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九) 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一律负担伤者医疗、护理等必要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十) 打人致伤不按管理部门裁定(数目、时间)交纳赔偿或罚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 为他人提供 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酗酒

或酗酒闹事者

(一) 酗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酒后肇事,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或其它不检点行为者:

(一) 卖淫、宿娼或介绍、收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集体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而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 无正当原因夜不归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六) 在厕所乱写、乱画、乱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 有不检点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者

(一) 收看或收听淫秽书刊、光盘、录相、录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传播、复制、出租淫秽书画、录相带、录音带、光盘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或贩卖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一次无故不按时注册者,全校

通报批评

;两次给予严重警告;三次给予记过处分。逾期两周无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

(一)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学时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八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六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十四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十二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 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及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及学生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请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 在随堂测验、实验中,请或替他人代做者,视清洁轻重及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各种集体活动秩序者:

(一) 初犯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食堂加塞起哄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考试成绩、奖励、毕业分配等方面,因个人愿望或要求得不到满足,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隐匿、销毁、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或汇款单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煽动或组织他人罢课、罢餐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妨害校园管理秩序、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

(一) 在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禁烟区内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集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学校张贴(公共广告栏除外)各种录相单、广告、通知、海报、启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 在学校散发电影、录相单等宣传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承包电影、录相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穿着、蓄留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服装、发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累计出现两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纪律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 停发其享受的奖学金。

(二) 接受国家贷款者,停止其贷款一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可重新申请贷款。

(三) 一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一切荣誉称号。

(四) 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有较好的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一年后,由工作单位鉴定,学校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下达前,由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学生如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复审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要进行复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

(二)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讨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字,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公布。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审批,报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备案。

(三)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四) 在调查事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学生处有权责令当事学生停课协助查清事实。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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