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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当兵体检项目有哪些 当兵要体检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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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体检检查有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初检检查项目: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

耳廓

、鼻息等;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5、口腔科:牙齿为主;6、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

文化程度

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人员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人民武装部

(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初检。初检主要对身高、体重、视力以及对裸露部位

文身

疤痕等身体明显不合格问题进行检查。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限制,初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选定初审初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预征对象基本情况。

预征对象应当保持与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征对象所在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督促预征对象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体检指导组,有计划地组织预征对象体格检查。

二十一条

征兵体检机构实行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医院或者专业体检机构作为征兵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征兵体检机构资质认证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机关有关部门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其他适合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检站。

当兵体检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征兵体检项目:眼科(视力、色盲检测)、耳鼻喉、妇科(性)、听力、外科(身高体重、身体四肢)、内科(血压、跳、脏)、胸透、B超、检验(血检包括血规、肝功五项尿检包括吸毒、尿规)、艾滋病检测、心理测试。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第十六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当兵要体检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当兵体检的项目,主要包括视力的检测以及色盲的检测,同时也需要进行听力方面的检查,进行身高、体重和皮肤方面的检查。同时,也需要进行血压的测量进行心跳的检查,也需要进行胸透或者是进行胸片的检查。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也包括一些传染病的检查,比方说艾滋病、梅毒等等,也需要进行尿检明确一下是否有异常,看是否有异常的吸毒等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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