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伦理学》(Ethica in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是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677年。
《伦理学》全名为《用几何学方法作论证的伦理学》,该书用几何学的方法写成,认为只有凭理性的能力获得的知识才是最可靠的知识,人有天赋的知识能力,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伦理学》从本体论、认识论开始,最后得出《伦理学》的最高概念自由,为人的幸福指明了道路。可以说,自由是斯宾诺莎哲学的核心和最终归宿。
- 作品名称
- 伦理学
- 外文名称
- Ethica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
- 作品别名
- 用几何学方法作论证的伦理学
- 作者
- 【荷兰】斯宾诺莎
- 类别
- 哲学著作
- 字数
- 约130000
- 首版时间
- 1677年
内容简介
第1卷《论神》中作者阐述了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他指出,神或自然是唯一的实体,思维和广延是它的两个属性,一切物理现象和精神现象都是表现实体属性的样式。
第2卷《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主要阐明唯理论的认识论。他把知识分为3种:第1种是由感觉和记忆得来的,称之为意见或想象;第2种是由推理得来的,称之为理性;第3种是直观知识。他认为第1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2和第3种知识则必然是真的。特别是第3种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是以神的观念为直接原因的,可以使人的心灵得到最高的满足,使人达到最理想的境界。
第3卷《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第4卷《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是他的哲学体系的心理学部分,与他的认识论、伦理学紧密相联系。他把情感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认为被动情感是与第1种知识联系在一起的。人在被动情感支配下,就处在一种被奴役的状态。第2种和第3种知识则可以克制被动情感,使人摆脱受奴役的状态。
第5卷《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比较集中地论述了他的哲学,特别是伦理学所要达到的目标及其途径:通过理智克制情感对人的奴役而达到自由,进而达到对神的理智的爱。
《伦理学》是用几何学方法论述的。全书的每一卷都首先为最主要的哲学范畴制定定义,把一些最根本的哲学观点作为公理或公设提出来,然后根据它们对作为定理的比较具体的哲学观点进行证明。有时把一些与定理相近的哲学观点作为系定理提出来,更具体的哲学观点则放在附释里加以说明。
作品目录
第一部分 论神 | 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 第五部分 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 |
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 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 | |
创作背景
斯宾诺莎生活于17世纪欧洲最早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荷兰。作为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哲学家他意识到,为建立稳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需要壮大经济、政治力量,也还需要有一种“适当的社会秩序”,包括拜中能为人们所遵循和向往的伦理规范和自由理想。他曾说过,“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于是他便奋力地著作《伦理学》,该书从理论下阐释了自由概念,以适应社会的这种根本要求。
作品思想
实现自由的条件
在《论理学》这本中,斯宾诺莎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什么是人的自由:
(一)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而言,自由就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自然有着普遍的规律,而人并不是无所作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作为人的一种认识能力,是人所特有的。人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认知方式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知识,把外在的必然性转化成人内在的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去认识和改造自然,这是人的自由。
(二)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而言,人是社会的动物,并不能忍受孤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唯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这就需要社会和国家,国家制定法律,但是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筑在理智之上”,而不能成为某些个人的工具和意志的表达。符合理性的法律,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这样的国家,人们将比在自然状态更自由。
(三)从人与自身的角度而言,人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人性所固有的一些特性。感情能使身体和心灵的力量“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冲动在身体和心灵中的体现。但是,人容易受制于情感而被情感所奴役,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之宰割。因此,人只有运用理智,理智是“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运用理智获取知识,获得“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关系的清晰、判然的观念”,人就“有力量依照理智的程序以整理或联系身体的感触”,从而抑制炽情和感性欲望,最大限度地使心灵按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动,成为自由的人。总之,斯宾诺莎提倡用理智来控制情感,这是使人的心灵由被动转为主动状态的关键。
显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联系的整体。所谓自由,就是人在理性的指导下,认识必然,去克服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情感的束缚,按照自身的必然性、内在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而行动方能自由。
理智、知识乃是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和决定性因素
在斯宾诺莎看来,万物皆努力保持其存在,这是“自然的最高律法”。就人来说,这种努力,当其最初单独与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当其与心灵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为冲动;有了冲动人才有去作某种保持其存在的活动。因此,要说人的自由,首先就是人的意志自由。不过,斯宾诺莎说,“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心灵借以肯定或否定什么是真、什么是错的能力,而不是心灵借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欲望”;认为意志和理智是同一的。对此,他还作了论证: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意志,只有为一个原因所决定的个别的意愿,借此意愿心灵作出某种肯定或否定(如说“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而在心灵中个别的意愿或肯定(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总是包含在观念(如三角形)中的;如没有这观念,这意愿或肯定就不能被设想。就此意义上说,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是同一的。又意志乃是一切个别意愿所共同的东西;理智和个别的观念的关系亦是如此。所以,意志和理智亦是同一的。“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是斯宾诺莎不同于笛卡尔等之意志是人类人格的极其非理性因素的重要命题,也是他特有的自由概念中的一个基础性命题。正是以此命题为前提,斯宾诺莎作出了对自由概念涵义的阐释,张扬了理智在实现自由过程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斯宾诺莎那里,人在面对外部自然、社会、乃至自身的情欲时,必须通过理智去认识自然,获得关于自然必然性的知识;也必须通过理智去认识社会,获得关于社会本质的知识并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又必须通过理智进而去认识情感,获得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与外部原因关系的知识。陆续有了这种种知识,人才有可能遵循自然的必然性而行动,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生活,直至在理智的指导下控制情感;亦即才有可能按照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动,实现自由。这就是说,斯宾诺莎强调,理智、知识乃是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和决定性因素。
作品影响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对自由概念的阐释,具有明显的思想特征和优于同时代人的地方。首先,这一自由概念是以实体一元论和人性论为根据,十分突出理性的作用,并采用几何学的论证方法全面地来加以说明的。它涉及到了自由的界说和涵义、自由实现的方式或途径、自由的最高目标或境界等重要问题;包括了诸如“意志与理性是同一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遵循、在理智的指导下控制情感、至善即对神的理智的爱以及“自由人,亦即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等等命题和思想。这表明,斯宾诺莎的自由概念是他把自己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观点运用和贯彻于自由问题中的结果,因而也就是他把自由概念提高到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水平上。可以说,他乃是近代西方第一个按照理性主义方式赋予自由概念以理论形态的哲学家。
《伦理学》作为自由的颂歌而为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们所敬仰,作为“近代哲学的重点”而为19世纪德国大思想家黑格尔所尊重。
《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上是一部影响比较大的著作。在斯宾诺莎生前,该书的手稿就已在追随他的青年中传阅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式出版后,在不同程度上对G.W.莱布尼茨的哲学、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都产生过影响。
出版信息
《伦理学》1662~1675年用拉丁文撰写,但在斯宾诺莎生前未能出版。因为1670年他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受到有神论者和反民主势力的猛烈攻击,同时对他写作《伦理学》散布流言蜚语,使他不得不放弃《伦理学》的原定出版计划。该书于1677年在《遗著集》中正式问世,同时出版了荷兰文译本。1924年在海德堡出版了由格布哈特校勘的5卷《斯宾诺莎著作集》的拉丁文本,校勘者指出了拉丁文本和荷兰文本不一致的地方。195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贺麟的中译本。
作者简介
斯宾诺莎(1632—1677),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儿的思想,把他的二元论改为一元论。他的基本哲学观点是从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出发,提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实体,它是唯一的,永恒的。他认为,自然界的一切是必然的;意志自由的想法只能是想象和无知;对“必然性的认识就是自由”。他的这些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神学目的论和超自然的上帝创造世界的宗教神学宇宙观。他对近代唯物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有《神学政治学论》《伦理学》和《知性改进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