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分数线大概收多少?

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招生分数线

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招生分数线如下:

未公布。

一:2023年湖北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参考2022年)

湖北警官学院(1段)2022年在山东省综合类最低录取分为507分,录取位次133697。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08分,信息安全507分,录取分数线最高的是法学专业,最低为516分,也是本校报考最热门的综合类专业。

二、湖北警官学院录取分数线2022(在其他省市)(2023参考)

以下为湖北警官学院2022年在各省市的录取分数线,由于篇幅有限,只列出了最低录取分数线,详细的各专业在各省的招生录取分数线,请登录新高考网志愿模拟填报系统查询。

拓展知识:

湖北警官学院简介:

湖北警官学院是湖北省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办学历史始于1949年7月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其后,历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武汉分院、中央第二民警干校、湖北省公安学校、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等发展阶段。

湖北警官学院自建校以来,为政法公安机关和其他行业培养培训了15万多名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校友遍布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更有许许多多校友在平凡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学院大力加强科研工作,引导教师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为公安工作提供智库服务,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建有法庭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

学院教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主持或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300多项。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线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2022录取分数线(在外省市)

1、在青海省(普通类专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297分、文科368分

2、在海南省(普通类专科批)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434分

3、在重庆市(普通类专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393分、历史类377分

4、在江西省(普通类专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343分、文科354分

5、在山东省(普通类普通类二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435分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建校40年来为国家培养了10多万名政法类专门人才。学校是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定点院校、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训练场景

教育部“1+X”证书制度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ICT行业创新基地”首批合作院校、湖北省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训)基地、湖北省高校党建工作试点院校、湖北省教育援疆对口培养院校。多次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平安校园。

湖北警官学院分数线大概收多少?

  • 湖北警官学院分数线: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科:430
    法学:理科:451
    法学:文科:470
    英语:文科:466

  • 湖北警官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办单位:湖北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
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批本科:治安学、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类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法学(司法鉴定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公共事业管理、英语(国际警务方向)专业。
(三)提前批专科: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类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遵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提前批本、专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审合格:公安专业考生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二)体能测试: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体检合格:2014年我院提前批公安类专业的招生体检面试标准,按照公安部政治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政治[2010]454号)的要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四)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未婚,年龄不超过22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面试地点、时间:
6月底将在湖北警官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详细面试时间和地点(网址)。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
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公安相关专业录取原则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出档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录优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第二批本科专业(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司法鉴定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安全专业和英语(国际警务方向)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
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

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
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详见学院当年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的专业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
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极少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289;027-83499613
传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447266645@hbpa.edu.cn
学校网址: www. Hbpa.edu.cn/
招生网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接受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2014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授权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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