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 四川警察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分数线

西藏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

理科423分、文科452分。根据查询西藏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官网显示,2022年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是理科423分、文科452分。西藏警察高等专科学校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有侦查系、治安系、管理系等专业。

2014西藏民族大学军警考生录取分数线

2014年西藏民族大学军警考生录取分数线在500分左右。

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专业录取。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学校是西藏和平解放后党中央在祖国内地为西藏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前身为1957年中央指示创办、1958年9月开学的“西藏公学”,是西藏和平解放后党中央在祖国内地为西藏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学校。1965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西藏民族学院”。2015年4月28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

四川警察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分数线

文科本科批次一本线412分,二本线341分;理科本科批次一本线423分,二本线353分。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

四川警察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公安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少数民

族本科预科、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四川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22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一)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二)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36号。

第六条 四川警察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专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四川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年度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远程网上录取、入学复审复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开设有公安本科专业、公安专科专业和非公安本科专业。

公安本科专业9个(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和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公安专科专业1个(专科提前批):警犬技术;

非公安本科专业1个(本科第二批):法学。

第十条 公安本专科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招生计划总数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四川省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招生计划数;分专业计划由学校根据公安业务部门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警犬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一条 法学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总计划数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培养能力拟定,分省计划数根据生源状况确定,并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专业和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

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的相关通知或四川警察学院官网公布的2023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考生当年不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预科学习期满后,拟直升公安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年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者可以直升公安专业,其余考生直升我院法学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专业。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考生不参加针对公安专业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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