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是高校招生多元录取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03年该项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改革探索,试点高校自主招生对于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促进高校科学选才和维护招生公平公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招生对象
试点高校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二、招生院校
经教育部批准,目前全国具有自主招生试点资格的高校近90所。其中77所高校全国招生,北京市属高校中仅北京工业大学1所面向北京实行自主招生,且只在北京实行自主选拔录取。(详见附录)
三、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不占用分配给各省市的招生计划。
四、招生简章
试点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3月向社会公布。
五、基本程序.doc
1.报名与审核:考生在认真研读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简章后,3月份由个人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并充分准备有关资料,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要对其真实性负责。为保证考生机会公平,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4月份试点高校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在4月底5月初,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后对外进行公示。
2.考核时间、内容和形式:从2015年开始,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一律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成绩公布前约两周内(6月10日—22日)进行。试点高校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学科专家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个性化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面试考核过程中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以保证公平公正。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考核后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校招生简章要求,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并公示(6月22日前最终确定)。
3.录取要求:我市入选考生需将自主招生志愿高校(1所)填报在特殊类型招生志愿中。入选考生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应低于北京市同科类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录取过程中将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校优惠分值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
4.信息公开与违规查处:为维护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招生程序全程公开,招生信息进行四级公示。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客观。试点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自主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自主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初审考生通过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网站、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供社会监督。考生可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规定,对自主招生出现的问题通过网站、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考生,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我市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录:
2018年部分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试点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只在本市实行自主选拔录取院校
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