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弱(红绿色盲)可以报考永州市江华县森林公安吗?

有色弱(红绿色盲)可以报考永州市江华县森林公安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规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森林公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实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统一招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招录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统一招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男女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第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录。

第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公安警察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公安部和人事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者可直接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七条 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应当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四)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送到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的学生(主要指定向生和实践生)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九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人民警察年度招录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请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后,由相关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招考公告发布、报考者资格审核、准考证核发,均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招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审批和审核、备案、初任培训。

第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两种科目考试分数累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公共科目考试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全国统一用书为依据。

专业科目考试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统一确定笔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印制试卷、统一组织阅卷和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笔试。

笔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确定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合格分数线以下的不得确定为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

第十六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统一组织面试和体检。

面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面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

第十七条 体检应当在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3)执行。

体检原则上不复检。极特殊情况者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者应当到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面试和体检合格者应当参加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心理素质测评。

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发〔2001〕74号附件4)执行。

在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合格者中,以总成绩高低为序,确定进入政审的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政审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地方公安机关,按照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要求具体实施。

政审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均合格者,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列入拟录用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名单。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拟录用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审批意见以及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地市以下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拟录用人员的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的相关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杜绝弄虚作假。

审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负责审批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收到备案材料的1个月内未发现问题的,或者经过调查所发现问题不成立的,正式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问题并核实确认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进行。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初任培训。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人员,应当进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警官培训中心,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初任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警官培训中心以外的公安警察院校接受培训的,应当事先征得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同意,并使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否则,其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坚持“训考分离”的原则,对培训科目严格考试、考核。对按规定接受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统一招录工作责任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本省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协调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对统一招录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招录人民警察的,不得办理录用手续,公安机关不得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对违反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应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应对其予以清退。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本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暂停其人民警察警籍和警衔审批一年。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籍审批表》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参加省公安厅(局)或林业厅(局)和人事厅联合组织的人民警察统一招考的省份,其招录考试中公共科目的笔试部分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其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省森林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在报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成立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委员会,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下设招录考试中心,负责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德宏报考公务员森林公安的条件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规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森林公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实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统一招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招录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统一招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男女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第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录。

第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公安警察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公安部和人事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者可直接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七条 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应当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四)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送到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的学生(主要指定向生和实践生)的报考条件,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请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九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人民警察年度招录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请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后,由相关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招考公告发布、报考者资格审核、准考证核发,均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协调相关人事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招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审批和审核、备案、初任培训。

第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两种科目考试分数累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公共科目考试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全国统一用书为依据。

专业科目考试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统一确定笔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印制试卷、统一组织阅卷和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笔试。

笔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确定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合格分数线以下的不得确定为参加面试和体检的人选。

第十六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统一组织面试和体检。

面试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面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

第十七条 体检应当在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3)执行。

体检原则上不复检。极特殊情况者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者应当到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综合性医院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面试和体检合格者应当参加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心理素质测评。

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发〔2001〕74号附件4)执行。

在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合格者中,以总成绩高低为序,确定进入政审的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政审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地方公安机关,按照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要求具体实施。

政审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均合格者,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列入拟录用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名单。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拟录用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审批意见以及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地市以下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拟录用人员的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政审的相关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杜绝弄虚作假。

审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负责审批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公示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收到备案材料的1个月内未发现问题的,或者经过调查所发现问题不成立的,正式录用为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问题并核实确认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进行。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初任培训。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人员,应当进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警官培训中心,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初任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警官培训中心以外的公安警察院校接受培训的,应当事先征得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同意,并使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否则,其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坚持“训考分离”的原则,对培训科目严格考试、考核。对按规定接受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统一招录工作责任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本省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协调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对统一招录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招录人民警察的,不得办理录用手续,公安机关不得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对违反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应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应对其予以清退。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本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暂停其人民警察警籍和警衔审批一年。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籍审批表》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参加省公安厅(局)或林业厅(局)和人事厅联合组织的人民警察统一招考的省份,其招录考试中公共科目的笔试部分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其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省森林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在报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成立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委员会,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下设招录考试中心,负责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考公安军校类的有什么要求?

一、注意军校选拔的特殊要求 想报考军校,第一要了解军校选拔时有那些特殊要求。一是军校招生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你如果超过20周岁不要报考;二是军校只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复读生不要报考;三是考生必须参加面试。 各省的面试办法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面试工作由省招办、省军区招办统一安排,各军分区招办负责具体组织,各市地招办协助做好组织管理工作。高考分数和分数线公布以后,市地招办通知报考军校志愿且分数上线的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底或7月初。 面试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提问。通过问答,了解考生有无良好的动机,有何爱好特长,听令是否准确,反映是否敏锐,口齿是否清楚。二是观察。通过对考生坐、立、行的观察,看体形、仪表举止神态是否合乎面试标准。三是检测。对面试中有疑问的可操作项目进行测试如测量身高、体重等。面试结果不打分,只记合格与不合格。上线考生的面试检测情况也是军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注意身体条件与专业的限制 军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较高的要求,但不同的专业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报考初级指挥专业,不仅视力条件比技术专业要求高,而且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官。 关于考生身体条件限制和专业要求,考生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照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报考的心业。 三、注意录取的特殊要求 军校招生实行在面试的基础上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面试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根据军校的性质和任务,一部分院校不招收女生,一部分院校虽然招收女生,但规定了男女比例,考生在报考时要认真阅读招生计划目录上的有关要求,切勿误报。 军校招生"完全手册"--报考 20岁以下品学兼优的一般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 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一般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基本条件是:年龄为20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九月一日);未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品质好,志愿为国防建设事业服务;身体健康。 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可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规定的地点报名,填报军队院校志愿。 指挥专业考生有硬杠杠 军校指挥专业对培养对象在文化基础、身体素质、政治素养、个人气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军队的初级指挥员,不仅要懂得必要的武器装备的操作和使用,而且要学会如何带兵、如何管理,有战备需要时,还要善于组织和指挥。所以,军队指挥专业要求考生在具备一般考生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有:强健的体魄,适合作为指挥员培养的良好气质,较强的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 报名时间6月底结束 报名时间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一般在每年的5月开始至6月结束。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及其家长,可在这一段时间内向考生所在学校及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志愿填写留心"提前录取"一栏 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填写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填写时注意在"提前单独录取"栏内写清所要报考的军队院校的名称和专业。 "两不"规定 教育部明确规定,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考生正式填报后,不得调整,报考军队院校亦执行这一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文件规定,军队院校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工作,采取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对虽报考军队院校,但未被录取者,将按其填报的地方高等院校录取。因此,填报军队院校的考生,实际是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未被军队院校录取者并不影响在其后进行的其他地方院校的录取。 军校招生"完全手册"--复检 考生达到所报考军校的录取分数线,还须通过面试检测、政治审查及体格复检这三关,方有可能走进军校的大门。 面试检测考生多种能力 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除参加统一的文化考试外,还必须参加军队院校组织的面试检测。 面试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由招生院校具体实施。内容包括: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检验考生的反映能力、心理气质、语言表达能力。凡以任何原因未参加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面试检测者,不管其条件如何,均会失去被录取的资格。 政治审查要求材料齐全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民、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的思想品德。这就要求对准备进入军队行列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对考生政治审查的标准,按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对考生进行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取。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做出真实、准确得到的鉴定,政治审查材料要齐全。 对于报考飞行、机要、技侦等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对其进行的政治思想品德的要求,除满足上一条所提的要求外,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其具体内容可向有关院校咨询。 体格复检统一组织 报考军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队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格复检。体格复检的时间,一般在录取分数线划定之后,由各省军区、警备(卫戍)区进行组织。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统一组织并在指定医院进行的体格复检。除此之外的任何检查都视为无效。同时,凡检查项目不全者,不能予以录取。军队院校招生体格复检,是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虽然报考了军队院校,但未参加军校体格复检的考生,军队院校将不予录取。 为了维护考生填报军队院校志愿的严肃性,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规定,对报考军队院校后擅自不参加军校体格复检的考生,除取消其军校录取资格外,还要降低一个地方大学录取的批次。即使达到了地方大学第一批录取的分数线,也要降为第二批录取。 军校招生"完全手册"--录取 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军队院校招生,在面试的基础上,采取提前单独录取的方式进行。对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提前单独录取栏填报军队院校的考生,其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所报考院校或专业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且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者,各级招办应将其全部档案材料提供给军队院校,由军队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被其他院校录取 根据有关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被地方院校录取,地方院校也不得再进行录取。 与招生计划不相符的志愿无效 军队院校的招生计划均在应届中学毕业生填报志愿之前数月发布并通过有关的招生办公室设法通知考生。凡与招生计划不相符合的志愿,都是无效志愿。比如,有的考生填报了不在本地区招生的军队院校,有的女生填报了不招女生的专业等,均不会被录取。 照顾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 军队院校对受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和烈士子女的优待条件,执行国家教育部的相应规定。8月中旬以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发放《录取通知书》的方式是,凡被录取的考生,由军队招生院校填写《录取通知书》,填写完毕后,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及时无误地发给考生本人。军队院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一般都对考生的报到提出详细准确的要求。考生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党、团组织关系接转介绍信、生活必需品,自行前往被录取的军队院校报到。 军校招生"完全手册"--复查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学员入学后,由院校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院校有权退回。" 考入军队院校的新生在入学后需要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文化、身体。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查侧重于考生是否愿意献身于国防事业,是否热爱军队和所学专业;文化方面的考核侧重于考生的基础文化知识,确认考生的高考成绩是否真实;身体方面,按照军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所有考核与复查的条件或标准,均与考生录取时的各项要求相同,不会另立标准或提高标准。新生入学3个月,经复查合格者能取得学籍和军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成为所在院校的正式学员,从入学时间起计算军龄。所在院校发给一式两份《参军证明书》,分别寄给考生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亲属,以此作为军属证明。对于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按照《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退回考生原户口所在地,档案移交考生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其中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由军队院校办理转学手续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2-06 12:17 想读军校的考生注意::在提前批志愿添写所报军校名(录不录取 不影响其它志愿的添报)。在接到当地武装部通知后去领表 添表、后去当地派出所政审盖章、再参加军检(一般是在当地省军区医院军检),如果被录取 在10天左右就会接到军校录取通知书。 注::由于现在大学生就业难,读警校毕业又不包分配工作;而国家已经非常重视国防建设了,军校生(本科)入学即入伍(有军籍)、享受军队供给制[准尉]学员待遇,发放军贴费;交通、学习和生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寒暑假回家还报销往返路费;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4年本科毕业就是:解放军副连级中尉军官、结婚后配偶还可随军、有社会地位受人尊重、等等。。。。由于有这么多的优越待遇,所以估计今后报考军校的学生会越来越多,军校的录取分数也会越来越高,军检也非常严格,要有思想准备。 中国排名第一军校:《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不是你想上就能上的,如果你达到“清华”的录取线,你基本就能上“清华”了;但你达到《解放军国防科大》的录取线,你不一定就能去《解放军国防科大》。必须要经过严格的面试、军检、心理测试、政治审查等等、、、过关后才能就读。(新生入校三个月后,还要进行理论知识、军事体能复查考核一次,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注销户口后就正式办理参军手续;享受军队供给制[准尉]学员待遇,发放军贴费;交通、学习和生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复查不合格的要退回原籍)。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2008年录取分数线(12省市): A.重庆市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44分、文科576分 〈国防科大〉重庆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62分、最低603分、平均627分。 B.天津市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22分、文科523分 〈国防科大〉天津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57分、最低594分、平均613分。 C.湖南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36分、文科581分 〈国防科大〉湖南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38分、最低596分、平均611分。 D.吉林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69分、文科565分 <国防科大〉吉林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64分、最低609分、平均633分。 E.黑龙江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77分、文科569分 <国防科大〉黑龙江录取分(理科):最高657分、最低610分、平均640分。 F.内蒙古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48分、文科543分 <国防科大〉内蒙古录取分(理科):最高635分、最低608分、平均623分。 G.山东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82分、文科584分 〈国防科大〉山东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66分、最低640分、平均652分。 H.四川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93分、文科598分〈国防科大〉四川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86分、最低661分、平均672分。 I.云南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30分、文科550分〈国防科大〉云南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57分、最低611分、平均631分。 J.河北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52分、文科537分〈国防科大〉河北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41分、最低601分、平均617分。 K.河南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63分、文科557分〈国防科大〉河南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34分、最低612分、平均621分。 L.甘肃省08年高考一本线(重点线):理科558分、文科560分〈国防科大〉甘肃录取分数(理科):最高651分、最低630分、平均639分。 在高考前,你的班主任手中有一份最新的军校报考指南供你们免费参考,新华书店也有军校招生指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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