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校分数线
江苏警官学校分数线529分。
江苏警官学院始创于1949年,前身是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更名为江苏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12年起先后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警务硕士学位授权点。
根据2014年7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29个科研工作站,并在苏州设立创意警务研究室,与南京市公安局合作建立警务信息化应用研发实训中心,有市级研究中心5个。市级研究中心5个: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警察文化研究中心,民国警察史文献中心,警察法学研究中心。
校徽:
江苏警官学院校徽图案由五角星、盾牌、宝剑、天平秤、翻开的书本、钢笔尖头、橄榄枝和“江苏警官学院”中、英文字体等组成。
五角星代表国家,表明学院培养的人才是国家政权与法律的捍卫者;盾牌和宝剑代表着人民警察,既表明学院警察职业教育的特点,又代表人民警察的亮剑精神;天平秤既表明学院还培养司法专业人才,也表明学院培养的公安和司法人才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翻开的书本又作为天平秤的秤杆、宝剑的剑头又是钢笔尖头,表明学院是一所公安院校;橄榄枝代表和平,表明学院培养的人才是国家治安与和谐社会的维护者。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2022年招生分数线
江苏省司法警官 高等职业学校 2022年招生分数线还未公布。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位于镇江,是一所实行警务化管理的政法类五年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从校名可以看出,这所学校培养的是司法执法人才,毕业生毕业后可以通过 司法考试 进入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局(所)、公安 看守所 、法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工作,而不是通常大家认为的公安局、派出所。
目前,该校共设有6个专业,其中国控专业3个: 刑事执行 、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非国控专业3个: 社区矫正 、法律文秘、安全防范技术,均招收五年制学员。
考生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参加2022年江苏省各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升学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以及身体条件符合,才能被录取。3个国控专业的报考条件更为严格,实行预报名,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取得合格证,才能被录取。
跟其他 警校 招生一样,该校的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专业3个专业也设置录取女生比例,只不过比例稍高一些,要求不超过20%。国控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江苏省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单列招录考试,报考各政法单位的相关岗位,非国控专业不享受这一政策,自主择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南京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江苏
南京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江苏:1、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浙江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2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7969;
2、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西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1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3711;
3、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76087;
4、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111;
5、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山西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150。
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录取分数线:
1、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3029;
2、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593;
3、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广东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7823;
4、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山东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1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8751;
5、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河北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59831;
6、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河南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7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04040;
7、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0826。
综上所述,江苏警官学院,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是江苏省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是中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更名为江苏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至2000年,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江苏省司法学校先后并入江苏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11年被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列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省立项建设单位,2012年起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警务硕士学位授权点。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