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学院有总校区、雁儿湾校区、桃林校区3个校区,占地面积462亩,建筑面积22万平米;设72个专业,8个院、系,4个教学部,1个中心;有在校生8560人,教职工740人。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 学校代码:12833

3. 层次:高职(专科)

4. 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 招生计划 ,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则先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成绩,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我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7785145 7652169

传真:0931-7785113

E-mail:zsjyc@lv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优质生源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介绍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甘肃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兰州市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74年的兰州市第三十五中学,2009年8月,创办于1904年的兰州师范学校和创建于1958年的兰州教育学院并入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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