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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2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1〕6号)的要求,为做好2021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

由各市(州)招委会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招委会具体组织实施,4月5日前完成。

二、体检对象

所有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综合评价录取、职教师资、残障生、少年班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三、体检安排

(一)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院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经过培训后开展工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承担本次体检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二)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指导意见》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21〕22号)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体检结论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体检医生如因填涂错误确需更正某项体检结果时,需医生亲自手迹修改,并签字确认,一律不得使用涂改液等进行更正;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再受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检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作出最终裁定。

(四)体检表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体检表要求按考生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体检医院(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要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一验收检查,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不得超出条码区,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5.参加体检工作干部要求认真仔细,责任心强。保管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专车运送。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试院将为符合规定的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1.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须填写《残疾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中学初审,并于4月9日前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经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由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汇总后于4月16日前交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2.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牵头组织由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残联、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报告下发相关批复,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依据批复形成《甘肃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经批准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的考生,相关考点须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检结论是考生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填报高考志愿、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级招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教育、卫生健康、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工作方案,全面负责做好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体检医生和考试招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体检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高考体检质量。

(二)突出疫情防控,细化过程管理

各级招委会要切实发挥各级卫生健康、疾控和医院等部门的专业指导和专业管控作用,将疫情防控注意事项、流程、纪律等内容列入工作方案,早安排、严要求,推进分类、分段、错峰、错时体检。

县(市、区)要以学校、考试招生机构为基本单元,对体检考生系统分类,合理安排体检时段和体检人数,原则上先在校生、后社会考生。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安排体检场地、物资、人员、车辆、体温检测与清洁消毒等工作,特别要安排好突发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考生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体检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或其他偶发事件。

体检前14天,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在校考生、社会考生及参与体检工作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均要自行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建立健康台账。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健康状况监测、记录数据,并将健康状况异常考生信息逐级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健康状况信息由其单位报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考生及参与体检工作的工作人员于体检前14天起不得离开甘肃省,有关人员如在体检前14天内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体检前14天内有疫情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境外旅行史的,须在就近定点医院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两次核酸检测或血清特异性LgG抗体阳性证明检测,并由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进行专业评估,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体检和相关工作的条件,无明显异常者,可允许参加体检和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体检前14天内有疫情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境外旅行史的,可适当推迟其相关体检安排,并逐级上报备案。

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体检,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体检工作。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及工作人员,追究其个人及所在单位相应责任。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学校要安排专人组织管理学生,严格遵照体检医院的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体检中,如发现疑似人员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立即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密切接触者,并按照防控要求做好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除提供考前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体检。 “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绿码但出现相关症状的考生,应当主动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者,不得参加体检。如有拟从境外或非低风险区返回的考生,所在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推迟其相关体检安排。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问责

各市(州)招委会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督查力度,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出现错检、漏检、表述不准、结论不准,给考生录取带来遗留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通报市(州)招委会,由市(州)招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收费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21〕1915号)执行。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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