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现行照顾政策如下。
北京高考加分政策2021
一、照顾对象及照顾办法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4.下列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二、照顾对象资格审核要求
1.烈士子女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 高三复习计划 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立功通令、证书,以及档案内复印出来的奖励卡片(三样缺一不可),由市高招办与相关单位确认。
3.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由考生学籍所在区侨办出具身份确认书。
4.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台湾 高三复习计划 同胞联谊会审核。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6.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教委等相关委办局和考试院共同核准。
7.相关军人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战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汇总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9.残疾人民警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10.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以教育部和市教委下发名单为准。
1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为准。
12.5A级青年志愿者由相关共青团组织审核确认。
高考加分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各省(区、市)系统清理高考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按照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政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现行高考加分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注重结合本地区已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高考综合改革、录取模式改革等新情况,合理适度调减加分项目及分值。对超出教育部规定范围和分值的项目,要酌情调减。特别要向当地考生及其家长解释清楚清理和调减原因,争取广泛理解和认可。
二是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加分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规范了加分工作流程,今后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等3个环节后方能予以认可。加强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考生加分资格或身份。有关部门将重点加强对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严格民族成份及户籍变更等关口,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严惩造假或参与组织造假者。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将采取何时查实何时处理的办法予以惩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个人,将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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