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 中学 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要 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 自 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 录取 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 分数线 、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 学生 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省 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特殊类型招 生的 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 高考 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3.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更多高考资讯尽在东南教育网https://www.30gk.com/
标签: 2021 河南 普通 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 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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