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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应回归“人尽其才”初衷

  近日,随着各大高校自主招生面试工作的陆续开展,一年一度的自主招生季也将落下帷幕。2003年至今,自主招生一直在争议声中不断前行。作为教育改革的深切关注者,我们专门邀请了一批长期关注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共话自主招生中的热点难点。

  ■熊庆年

  今年的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已渐渐落下帷幕,然而,围绕自主招生的种种议论却未见停息,对自主招生选拔标准的质疑即是其一。有人认为,一些高校对自主招生的报名条件有学业成绩的限制,这与高考并无本质区别,依然是成绩至上。有人认为,高校自主出题未必就比统一高考出题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自主招生面试也不见得就比笔试更能有效地鉴别学生的素质高低。还有人认为,校长实名推荐也好,给重点中学名额指标也罢,最终中学还是以成绩为标准,并不能保证真正优秀的或者有特长的学生入选。诸如此类的议论,不一而足,但意思大体都指向选拔标准偏离自主招生改革的目标。

  这些观点虽各有其道理,但也不免有些片面。自主招生作为普通高考招生制度的补充,政策目标大概有四:一是开辟新渠道,促进制度创新;二是扩大高校自主权,促进办学特色形成;三是有益选优选特,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四是引导克服应试教育,促进推进素质教育。要实现这些政策目标,最关键的一点,是大学能不能真正充分行使招生自主权。事实上,在当前现实环境中,做到这点非常不容易,诸多的限制性因素使得高校伸不开手脚。

  自主招生对象实际主要指向两类学生:一类是全面发展、整体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一类是具有创新潜质或学科特长的学生,包括俗称所谓的“偏才怪才”。

  前一类学生,高校主要从一些高水平中学去选取,要求学生在中学阶段达到较高的学业水平,应当说还是较为客观的。不管怎么说,成绩毕竟是衡量学业的重要尺度。高校根据办学目标再辅之以自主出题的考试和其他方式加以甄别,大体可以达到选拔的目的。

  至于后一类学生,确实不能简单地看成绩,而需要多种手段来判别。比如面试、专项测试、实际考察等,从而发现其优颖之处、兴趣所在、潜质所在。这类学生有的综合学业水平较高,在前一类招生方式中,也能脱颖而出,有的则不然,特别是那些“偏才怪才”,尤其需要特殊对待。但是,目前的自主招生政策,要求录取对象必须参加普通高考,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录取线才能被高校录取,这个门槛就把一些需要特殊对待的学生挡住了。一些高校试图通过直通车、实名推荐等方式来吸纳特异之才,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中学往往还是以成绩排名来论英雄。当然,政策设门槛也好,中学论排名也好,其实也有无奈之处——高考是社会高度敏感的事情,在公平的舆论压力下,不得不设置“底线”,不得不“客观、透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公众的质疑往往把上述两类学生混同,不加区别地讨论,常常未能切中肯棨。

  无论如何,聪颖特异之才、“偏才怪才”毕竟是极少数,而获取优质生源则是高校保障办学质量的基础。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环境下,愈演愈烈的生源竞争,民众享受优质教育的巨大诉求,以及强大的社会公平要求,使得高校不自觉地把自主招生政策作为争取优质生源的竞争工具。而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也难以排除极少数高校管理者借自主招生之名行营私舞弊之实。在外部与内部的种种束缚之下,高校自主招生选拔标准偏离目标在所难免。

  自主招生政策的困境说到底是制度困境,自主招生的选拔标准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理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高考制度改革的问题,甚乎触及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建设问题。

  笔者认为,自主招生政策需要有层次、多渠道、有弹性,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对象允许实行不同的选拔标准、采用不同的录取方式。具体来说,在理念上,要去除唯机会公平论,坚持人尽其才也是一种公平,要营造有利于多元选拔的宽松舆论和文化环境。在制度设计上,要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使高校能够充分行使招生自主权。同时,要建立切合现阶段实际的有效社会诚信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对于高校来说,就是要在加强自主招生能力建设、提高识才选才的能力和水平、健全自我约束制度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多下功夫。

  总之,在一个良治、善治的教育制度环境之下,自主招生的标准才可能回到其政策初衷。

  (作者系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复旦教育论坛》杂志执行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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