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无军籍学员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招收的无军籍学员,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按规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 学校无军籍学员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无军籍学员招生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一批,根据在各生源省的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相对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考生体格检查结论须符合学校的要求。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除其中列举的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学校各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报考我校:(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此外,考生还应身心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五官端正,面部及身体各部位无明显缺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5500元/人·学年,住宿费900元/人·学年。上级相关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空军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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