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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10号)要求,我厅对2018年印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完善本办法,于2021年秋季学期高一新生入学开展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改进科学文化教育,强化体育锻炼,加强美育工作,重视劳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采取发展性和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反映学生发展状况,提高学生自我认识的能力,实现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校切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立场,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客观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四)公正性原则。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综合素质的评价程序,强化对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和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可信可用。
(五)过程性原则。加强对学生过程性发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具体测评要素详见附件)。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及收获。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学生视力监测的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学生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
(五)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省教育厅将建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以普通高中学校为单位,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关系,采取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班级收集汇总基本档案、学校核查并录入基础数据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形成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数据信息。
(一)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并于每学期末组织录入“信息系统”(高三年级下学期录入工作应在高考报名前完成)。写实记录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党团活动、公益劳动、个人荣誉、体育艺术、科技活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习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等内容。
(二)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材料(整理遴选内容要求:材料典型全面、理由充分、形式多样)。用于高校招生参考材料,必须经学生签字确认,一经录入“信息系统”,不能随意更改。
(三)公示审核。对遴选出来、拟用于高校招生录用使用且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活动记录、事实材料及相关印证材料等在录入“信息系统”前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或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录入平台后,开放平台相关权限,相关人员可查看公示内容(如学生本人、家长、教师和学校等)具体操作方法。学生每学期对拟录入“信息系统”的档案材料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及时根据学生申请事项进行核查,若确属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错项、漏项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应予以及时核查、完善、纠正后再行录入“信息系统”。
(四)形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综合素质档案。《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修订稿)》(详见附件)由“信息系统”根据日常录入基础档案信息自动生成。学生本人、综合评价档案管理教师、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按照权限通过“信息系统”查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学生须认真复核本人档案并签字确认。班主任和校长还需进一步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后存档,供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经学校确认存档后,“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将不得再变更。
由省外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导入我省“信息系统”。
(五)材料使用
1.用于学生自我评价与自我提升。学生全过程参与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记录、收集、整理与确认,既反映全面发展情况又展现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客观认识自我,帮助学生科学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提升自我发展。
2.用于改进普通高中教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评价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成绩,科学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落实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有效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模式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用于高校招生录取参考。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并公开参考使用情况。
五、组织管理
为确保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发挥评价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建立和完善评价工作的公示、诚信、监督、申诉等制度。
(一)加强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高中学校四级管理制度,建立各级综合素质评价协调机制,制定相关工作任务,共同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校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价工作,审核材料真实性,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联动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种教育机构为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提供支持。要加强培训,提升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正确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常态化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主动发展,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及学生组织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和申诉复议制度。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时间、范围、方式等具体内容。高校要提前公示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和程序。畅通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通网上举报系统,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所提供的材料,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保留无限期实效的审查和追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不当使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情况,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申诉和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监督制度。建立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诚信承诺制度,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实际,经常开展诚信教育,树立学生诚信观念。建立监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抽测,可以在每学期或者每学年中按一定比例抽查学生的电子档案,主要审查其填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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