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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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必修选修无挂科),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但均位于前2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1)有违纪记录、有不良嗜好;(2)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4、“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刻收回奖学金的发放:
(1)有违纪记录(考试、使用违规电器等违纪行为)、有不良嗜好;(2)无特殊情况,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和资助要求及评定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公示→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预选、提出预选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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