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武汉光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4591,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666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民办。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 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 实行“学院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院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录取规则录取考生,不设专业级差和分数级差,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八条 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同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实行专业调剂,学生入校后可以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第九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一条 对艺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三章其它
第十二条 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还单独评定“光芒之星”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4000元/生,二等奖学金2000元/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4000元/年~2000元/年),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工处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666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87187766传真:027-87181706
网址:http://www.whggvc.net/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光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