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南宁师范大学2019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南宁师范大学,英文名:“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五合和武鸣四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南宁教育园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专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招生就业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中出现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办法:根据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含加)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按投档排列位次顺序高位到低位次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但无投档排列位次顺序的,按以下规则排序、录取。

文史类考生排序: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理工类考生排序: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业或大类录取原则:

(一)外国语言文学类。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及以上或相当于合格及以上相应等级。

(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普通文史类招生,考生须达到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类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学前教育专业(协同育人项目)。该专业为应用型本科人才产教融合协同培养项目,面向广西招生,采用“3+1”培养模式,一年级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习,二、三、四年级在南宁师范大学学习。要求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

(四)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专业

1.按普通类招生,理工类考生须达到相应批次理工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史类考生须达到相应批次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广西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合格;广西区外考生我校承认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专业测试或联考合格成绩。

3.广西考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非广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4.投档我校后,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测试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总分)×750×50%+高考文化分(含高考加分)×50%。

(五)对外合作办学项目

1.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第一、二、三学年在我校学习;第四学年可自愿选择到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学习或在我校学习。按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对外语要求较高,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2.电子信息工程(桂台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学习,第三学年原则上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一年。按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一)体育学类

按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高的考生;术科成绩和高考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

1.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或专业类,考生必须参加相应专业或专业类校考且成绩合格。

2.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或专业类,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3.音乐学、舞蹈学、书法学、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专业成绩和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高考文化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

5.各专业或专业类主考科目按以下科目或相近科目认定:

①音乐类主考科目为声乐/器乐;②舞蹈类主考科目为剧目;③美术与设计类主考科目为素描;⑤书法类主考科目为书法临摹;⑤播音主持类主考科目为命题即兴评述。

    (三)高水平运动队

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投档规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分性别、位置或小项按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项测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和国际健将。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专业录取

(一)小学教育(全科教师)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农村小学全科师范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必须属于招生计划中所列县(市、区)户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单独投档和录取,考生必须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填报该专业。

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文件要求,由我校组织面试。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计划,在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高考总分按照地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分数的,优先录取面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二)小学教育(壮汉双语)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小学壮汉双语教师,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生源地为定向招生县(市、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高职高专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必须在高职高专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填报该专业。

3.按照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进行初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面试办法,由我校组织面试。

4.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分和面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高考文化分高的考生。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面试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和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预科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

(一)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录取,对投档考生按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预科阶段免费,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农业户口;

3.应届高中毕业生。

以上条件如有调整,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按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录取。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预科阶段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 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无法满足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填有“不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优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及“服从部分调剂”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顺序调剂到尚有缺额的所服从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如果所服从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3.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如果所有专业或专业大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我校概不录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部分专业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如下:

(一)普通类专业

1.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专业

1)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

2)男生身高172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

3)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19991月1日以后出生)。

2.广播电视学专业

要求男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五官端正。

(二)特殊类型专业

1.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3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2厘米及以上。

2.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4.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一)招生大类及内设专业

1.外国语言文学类。内设英语(师范)、翻译本科专业。

2.统计学类。内设应用统计学、金融数学本科专业。

3.地理科学类。内设地理科学(师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国情监、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本科专业。

4.工商管理类。内设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

5.体育学类。内设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

(二)志愿填报、专业分流及学费标准

1.考生只需填报专业大类,无需填报具体专业。

2.第一学年不分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学习。学生只能在所属录取大类内选择专业。

3.各专业分流计划根据学生填报的分流专业志愿、各专业容量等确定。原则上专业分流后每个专业学生不少于25人。

4. 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专业分流前按学费标准最高的专业收费,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如专业分流后所在专业学费标准比专业分流前低的,多交的学费退还或抵交后续学费。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要求考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生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生学年。

4.职教师资类专业。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学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学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学生学年;

5.旅游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办学)。前三学年学费30000元/学生学年(含国外引进课程费用);第四学年不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继续执行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学费标准不变;第四学年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由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按海外留学生标准收费。

6.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学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按18000元/学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7.旅游管理 (为民航业培养) 专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及措施详见我校2019年招生简章。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南宁师范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

第七章  联系方式和网址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

2.监督电话:0771-3908523。

3.学校网址:http://www.gxtc.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jc.gxtc.edu.cn/zsxxw/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宁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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