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景观大道1号
    第四条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成立于2000年,学院下设6个二级学院,共有44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7570余人。

 第五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六条  学院2019年面向社会的招生专业有22个,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具体为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4个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广告学2个专业;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统计学2个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3个专业。

 第七条  普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安徽、江苏、福建、贵州、广西、甘肃等15个省(市)招生,三位一体、艺术类、单考单招(本科)和专升本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数的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调取,浙江省内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我院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艺术类录取按照浙江省艺术类考试录取原则执行,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其他省市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专业无英语单科要求,且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四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简称“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由招生就业部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1.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法学、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统计学)、电子商务专业18000/学年;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建筑学、音乐表演专业20000元/学年;

3.英语、机械工程、土木工程专业22000元/学年;

4.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4000元/学年;

5.设计学类专业26000元/学年。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实际批复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97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景观大道1号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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