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音乐、舞蹈专业人才及师资。
二、专业、学制、学历层次专业代码 | 专 业 | 专 业 方 向 | 学制 | 学历层次 | |
050401 | 音乐学 | 音乐学 | 理论 | 五年 | 本科 |
艺术管理 | 四年 | 本科 | |||
音乐教育 | 声乐 | 四年 | 本科 | ||
器乐(主要招收钢琴,适量 招收古筝和扬琴) | |||||
理论 | |||||
050402 | 作曲与作曲 技术理论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含视唱练耳) | 五年 | 本科 | |
050417 | 录音艺术 | 音乐音响导演 | 四年 | 本科 | |
050403 | 音乐表演 | 指挥(乐队指挥、合唱指挥) | 五年 | 本科 | |
演唱(美声、民族唱法) | 四年 | 本科 | |||
中国乐器演奏 (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竹笛、笙、唢呐) | |||||
西洋管弦(含打击乐器)乐器演奏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大提琴、小号、圆号、长号、大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打击乐器、古典吉他) | |||||
键盘乐器演奏 (钢琴、手风琴、电子管风琴) | |||||
050412 | 表演 | 舞蹈表演与教育 | 四年 | 本科 |
三、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四、关于招生范围与计划的说明
1、我院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5] 14号)文件精神,我院将扩大省外招生计划;
3、我院属于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之一,在国家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前须提前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因此,我院的具体招生计划将待教育部正式核准下达后,再结合各省考生报考人数、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等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www.whcm.com.cn)。
五、报考时间
1、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各方向及舞蹈表演与教育方向
报 名:2006年2月18日(星期六)至19日(星期日)
专业初试:2006年2月20日(星期一)开始
专业复试: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开始
2、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报 名:2006年2月25日(星期六)至26日(星期日)
考 试:2006年2月27日(星期一)开始
3、报名及考试地点: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55号)
六、报名手续
1、湖北省考生交“2006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2、外省考生交验所在学校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凡被要求参加艺术类考生统一报名省份的考生,须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要求报考,如浙江省考生在报名时向我院需提交《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科考试报考证》(各省名称不同)复印件。
3、交本人近期两寸登记相片两张。
4、报名及初试考务费100元/人;通过初试者,办理复试手续并交纳复试考务费100元/人。
5、音乐教育专业方向的考生实行初、复试一次性进行,报名及考务费共200元/人。
七、专业考试科目
1、音乐学
⑴ 音乐学方向
①音乐学(理论方向)
初试:音乐学基础。
试卷50%内容出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版)以及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科书初中《音乐》(人民音乐出版社2002年版)中的音乐常识,另外50%内容是音乐学理论知识(含中国音乐史、西方音乐史和民族音乐理论)。
音乐论文写作(包括命题作文1篇;听音乐写作文1篇)。
复试:视唱,听写,乐理。
面试:演唱(民歌2首、戏曲1首),演奏(钢琴或其它乐器作品2首),回答问题。
专业分结构:音乐学基础20%;音乐论文写作20%;乐器演奏20%;面试20%;专业基础[(视唱+听写)10%+乐理10%]20%,共计100分。
②音乐学(艺术管理方向)
面试:“乐器演奏”、“演唱”、“个人艺术能力展示”(如朗诵、舞蹈等)三项中选考二项;回答问题。
注:本方向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需达到国家高考“二本线”以上(文理均可)。
⑵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该专业方向初、复试一次性进行。
声乐主修:演唱歌曲1首;演奏钢琴曲1首,并演奏“两升两降”范围内的音阶、琶音各1条(4个八度上下行,抽签决定)。其最后得分的结构为:声乐70%;钢琴30%。如加试钢琴以外的器乐得分超过80,则从81分起,每多得1分,在主修结构总分中加0.1分。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器乐主修:演奏乐曲1首(钢琴演奏“两升两降”范围内的音阶、琶音各1条,4个八度上下行,抽签决定);演唱歌曲1首。其最后得分的结构为:器乐70%;声乐30%。如加试非主修器乐的得分超过80,则从81分起,每多得1分,在主修结构总分中加0.1分。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理论主修 :音乐综合知识(音乐欣赏常识、音乐理论常识、音乐表演常识、音乐教育常识、听音乐写短文);演唱歌曲1首;演奏钢琴曲1首,并演奏“两升两降”范围内的音阶、琶音各1条(4个八度上下行,抽签决定)。其最后得分的结构为:音乐综合知识40%;钢琴30%;声乐30%。如加试钢琴以外的器乐得分超过80,则从81分起,每多得1分,在主修结构总分中加0.1分。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含视唱练耳方向)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初试:乐理,作曲Ⅰ(歌曲写作与单旋律发展)。
复试:作曲Ⅱ(多声部写作),基础和声,听写。
面试:乐器演奏(钢琴或其它乐器),视唱,民歌演唱,能力展示(与所考专业方向相关的其它能力)。
(2)视唱练耳方向
初试:乐理,视唱Ⅰ。
复试:基础和声,听写。
面试:钢琴演奏,视唱Ⅱ,能力展示(与所考专业方向相关的其它能力)。
3、录音艺术
选试(在下列科目中至少选考两门,多选不限,所有选考科目成绩都记入总分)
A、作曲Ⅰ(歌曲写作与单旋律发展);
B、作曲Ⅱ(多声部写作);
C、乐理;
D、视唱练耳(视唱在面试中进行);
E、基础和声;
F、乐器演奏(在面试中进行);
G、综合知识。
面试:乐器演奏(选试),视唱(选试),能力展示(与所考专业方向相关的其它能力)。
4、音乐表演
⑴ 指挥(乐队指挥、合唱指挥)方向
初试:乐理,作曲Ⅰ(歌曲写作与单旋律发展)。
复试:作曲Ⅱ(多声部写作),基础和声,听写。
面试:指挥,乐器演奏(钢琴或其它乐器),视唱(包括二声部弹唱),民歌演唱,能力展示(与所考专业方向相关的其它能力)。
⑵ 演唱方向(美声、民族声乐)
初试:演唱歌曲1首。
复试:演唱不同风格的歌曲2首(不能重复初试曲目),音域测试。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注:报考演唱方向的考生,伴奏自备。初试时,不化浓妆、不穿演出服、不穿鞋跟超过5cm以上的高跟鞋,复试自便。
⑶ 中国乐器演奏方向
初试:演奏练习曲及不同风格的乐曲1—2首。
复试:演奏不同风格的乐曲2首,视奏。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⑷ 西洋管弦(含打击乐器)乐器演奏方向
初试
管乐器演奏:演奏音阶、琶音、断音及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弦乐器演奏:演奏音阶、琶音、双音及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打击乐器演奏:演奏中级小军鼓教程、木琴曲各1首及849水平的钢琴练习曲1—2首及定音鼓教程练习曲1首。
古典吉他演奏:常用大、小调音阶各2条(两个八度以上);三、六、八、十度双音音阶;轮指练习曲或乐曲1首;巴赫小提琴组曲或鲁特琴作品任选1首;自选乐曲1首(5分钟以上)。
复试
管乐器演奏:同初试并加试视奏。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弦乐器演奏:演奏音阶、琶音、双音、练习曲、协奏曲第一乐章(或技巧性乐曲)1首并加试视奏。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打击乐器演奏:同初试并加试视奏。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古典吉他演奏:自选乐曲(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并加试视奏。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⑸ 键盘乐器演奏
钢琴演奏
初试:演奏练习曲、奏鸣曲快板乐章(或相应规模的乐曲)各1首。
复试:演奏练习曲、复调作品、奏鸣曲快板乐章(或相应规模的乐曲)各1首。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电子管风琴演奏
初试:演奏练习曲1首(740以上程度)和乐曲各1首。
复试:演奏练习曲、复调作品和乐曲各1首(中外不限)。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手风琴演奏
初试:演奏练习曲、复调作品各1首。
复试:演奏练习曲、复调作品、大、中型乐曲各1首(中外不限)。
专业基础:视唱,听写,乐理。
5、舞蹈表演与教育
初试:舞蹈基本功
舞蹈基本功包括:1、踢、搬、控前旁后腿;2、小跳、中跳、劈叉跳、横双飞燕(男)、蹉步撩腿大跳、紫金冠、蹉步拉腿跳、飞脚(男)、旋子(男)、蛮子(男)、蹦子(男);3、四位转、平转、挥边转或旁腿转;4、点翻、串翻。以上各种技巧可作复合性的展示。
复试:舞蹈表演(限三分钟以内,伴奏自备);舞蹈模仿。
专业基础:节奏视唱与模仿。
专业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八、文化科目考试
考生持本院 “文化考试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手续,并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文科类或理科类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九、录取
1、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指挥除外)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含视唱练耳、指挥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3、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4、音乐教育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结构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其结构总分比例为:专业60%+专业基础20%+文化20%。
5、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结构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其结构总分比例为:专业分60%+文化分40%;音乐学(艺术管理方向)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高考“二本线”以上(文理兼收,按报考文理考生比例确定名额,占音乐学系录取总人数的1/3),按结构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其结构总分比例为:文化分60%+专业面试40%。
6、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的专业考试仅为全部考试内容中的一部分,因此本专业考生持有的“文化考试通知单”不是“专业合格证”,仅是参加高考的凭证。录取时,将以考生的“专业总分”和“高考总分”分别过线为前提,再按过线之后的“专业总分”与“高考总分”之和,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十、其它事项
1、报考演奏专业者,钢琴、低音提琴之外的乐器自备。
2、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
4、新生入学第一年为试读期,试读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5、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各种待遇按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6、本简章未尽事宜或因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调整变更,招生办公室将在我院校园网上及时发布。
7、本简章由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