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要按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继续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教学司〔2009〕33号文件附件1)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2年。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见附件)的测试标准和办法,认真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警示教育和考务培训,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及高新技术设备投入,从严查处替考、服用兴奋剂等严重作弊行为,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三、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已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体育专项测试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高考成绩可降至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录取人数不得超过高等学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组织文化单独考试的各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及考务组织管理,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

  附件:2012年有资格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运动项目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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