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考生提出的《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存在不同之处的疑虑,中国民航大学(原中国民航学院)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事物,不能简单把两者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看做是招生规则的改变。
招办负责人说,“招生章程”是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每年制定的有关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录取规则的法定文件,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前,通过当地的招办或其他信息渠道都能获得各学校的招生章程,不会影响其择校。“招生简章”是针对考生发布的有关专业介绍、报考条件、招生对象、报名办法等信息,发布招生简章只是整个招生工作中向考生通报信息的渠道之一。
从实质内容上讲,二者关于招生录取原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学校一贯的政策,根本不可能影响到对考生的录取。二者在录取规则上没有本质区别,在录取程序上也不会有任何疑义。
中国民航大学认为,就这起诉讼中的考生而言,无论按照《招生章程》还是按照《招生简章》的任何表述,都不影响其不被录取的结果。
2006年中国民航大学在河北省空乘专业(艺术类文理)有共计20个招收名额,其中艺术类文科招收14名,理科招收6名,该考生(文科)综合成绩只有80分,而学校在河北省录取的最后一名学生的综合成绩也有90分,而且通过综合面试的共有40名考生,她排第28名,离录取差距尚远。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在高考录取中要求高考成绩必须达到艺术类最低提档线,然后达到高考录取线的考生按照综合测试成绩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对于综合测试成绩分数一样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较高的考生可优先录取。这个录取过程和《招生简章》中“按照综合测试成绩及高考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
校方认为,无论是《招生章程》还是《招生简章》在录取规则上是一致的,没有违反教育部关于艺术类考生的任何规定。
该招办负责人说,乘务专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学生报考,该专业的面视录取工作全程公开,接受监督,在全国空乘专业录取中历来以公平严格著称。
对于考生维权问题,中国民航大学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很正常。考生想学空乘专业的心情学校也非常理解,但学校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考生,公平的规则、公正透明的录取才是对广大考生受教育权的尊重和维护。
这位负责人说,有竞争必然就有淘汰,社会公众特别是考生一定要理性地看待落选问题,注意了解和正确理解基本的招生规则,理智地采取诉讼等方式,否则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对社会公共资源也是一种浪费。(记者 李新玲 )